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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04-13文章来源: 责任编辑:    审核人: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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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生物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

总则

  一、为加强院属及各系直属学生社团的科学管理,保障学院社团活动规范有序的开展,落实高校开展团工作宗旨,进一步完善院团委、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制度建设,我们在结合学院几年来学生社团工作的经验,经过学社联成员充分细致的考虑,特制定了《社团工作考核制度》、《社团评比和处罚办法》。

  二、本规定所称社团,是由北京农学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,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。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在各学院团委的配合下,切实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;学校宣传、学生管理、教务、科研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,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;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。
 
三、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校纪、校规的基础上,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,利用课余时间,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、科技创新、文化体育、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,按照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要求,突出思想性、学术性、趣味性和创新性的要求,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,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。
 
四、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委具体负责。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学院团委制定并报送校团委备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一章   会员

  一、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,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、爱好、专长,申请加入某一社团。

  二、申请加人某一社团的学生,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,并根据要求,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,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会员。

  三、社团会员可以同时加人其它社团。

  四、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,并在其中认真学习,努力工作,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。

(二)发挥自己的专长,热心帮助同学,服务任教学、科研,奉献社会。

(三)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。

  五、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,接受教育和培训。

(二) 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三) 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,如有问题,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,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。

 六、社团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社团会员要求退会,必须向该社团递交书面报告,说明理由,在征得该社团同意后上报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中心除名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 学生社团的成立
  第一条  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社联审批,报送校团委备案。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,属非法社团,学院将予以取缔,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。

 

  第二条  学生社团的发起
  (1)
我院10人以上,基于共同的兴趣、爱好,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;
  (2)
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部门,指导部门应是我院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,例如学院党总支、院团委、院学生会,或专业教研室等学院职能部门;
  (3)
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固定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。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学术基础的正式员工。  

  第三条  申请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需向社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:
  (1) 学生社团申请书;
  (2)
社团的章程草案,其中应包括:社团的名称、类别、目的、成立宗旨,活动范围、活动方式、活动场所,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,财务制度、经费使用原则,组织机构、组织管理制度,负责人任职条件、权限和产生、罢免程序,机构产生的程序,章程的修改程序;
  (3)
拟任社团负责人、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、学生证复印件;
  (4)
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。

 5)社团未来发展规划;

 6)社团成立章程;
 

  第四条  社联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就能否开展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。经社联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,统一参加社联组织的每学期一次的社团成立答辩会,答辩会通常设在开学后一个月内。
 

  第五条  社联将具备成立条件的社团上报校团委,通过审批程序后,社团方可正式成立。学生社团联合会将《学生社团申请书》一式二份,一份送学校团委、一份留社联备案。
 

  第六条  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
(1)
社团宗旨、活动内容、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;
(2)
学院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,没有必要成立的;
(3)
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;
(4)
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;
(5)
未经学校、学院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 学生社团联合会

  
第一条  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,以引导、服务为基本宗旨。
    
第二条  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责:
    (1)
制定并修改《生物学院社团管理办法》及其他管理办法;
    (2)
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;
    (3)
审定社团年度活动计划,审议社团年度工作报告;
    (4)
审核新成立社团资格,并报学校团委审批;
    (5)
代表各社团的利益,对内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,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;

    (6)监督社团的考核工作,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;
    (7)
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、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、归档工作;
    (8)
负责组织每年度全院性的社团展示活动;
    (9)
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力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 社团考核与奖惩
说明:

 

1、考核方式: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评议与监督中心参照《考核细则》每月根据各校级社团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,每月评比情况经行记录并告知该社团,且根据考核情况评出当月的优秀社团。

 

2、评比办法: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评议与监督中心参照《评比细则》对社团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,结果作为评优依据。

3、处罚办法: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评议与监督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并对照《处罚办法》上的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(报院主席团审核、院团委审批)。

 

 

各实施细则见附件:

 

 

 

考 核 细 则

 

(一)活动情况

 

1.各社团每学期活动至少一次,且必须提前将活动策划表交于学生会分管副主席后提交主席团审批,主席团将定时安排人员检查,如社团授课时间有变动必须提前通知分管副主席,否则检查时按未授课处理。

 

2.社团活动次数多、活动效果好的视情况减少违纪1次。

   3.社团联合举办的社团会议、活动,社团代表无故迟到或旷到增加违纪1

   4.社团日常活动率低于6%(既每月日常活动少于2次)时将视情况增其违纪1

   5.社团成员在训练或排练节目时,不得有违纪现象,违者增加本社团违纪次数1

   6.对检查人员恶意刁难者增其违纪2

 

 

(二)日常活动情况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到勤率和资料上交情况

 

1.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前必须将活动申请书、策划书、活动申请表、教室使用申请表(无需教室则不用交)交予社联,每少交,迟交增其违纪1(迟于规定时间3天作未交处理)。

 

2.社团活动必须经社联批准后方能开展,否则其活动将被视为校内非法活动或集会,社联将自行或请学校安保人员进行强行制止。

 

3.各社团活动时间和地点有变动时,必须提前将书面通知(须注明原因)递交于社联,否则算违纪1

 

4.社团活动质量高、活动效果好且各种资料齐全者将视情况减少违纪3

 

5.积极参加学院社联组织的各种活动者将视情况减少违纪1

 

6.大型会议社长有事副社长代理参加会议,若正、副社长均不能参加活动需委派此次活动的负责人,并告知社联否则予以违纪1

 

7.会议全勤者减少违纪1

 

8.资料按时上交且非常齐全者减少违纪1

 

(三) 财务情况

 

1.各社团必须在每月15日至月末将本社团的下月预算明细账单交于社联,当月未交算违纪1

  

   2.社团活动前必须交预算详单,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决算详单交至社联,未交算违纪1

  

   3.挪用或私吞社团会费者,社联将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惩罚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处 罚 办 法

 

 一、社团在以下情况下,取消评优资格

 

 1、当月考核累积扣分超过20次;

 

 2、一学期内,被投诉经查实超过3次;

 

 3、社团由于工作失误未能落实执行学社联文件2次;

 

 4、于社联集体招新及补招期间外仍招收新会员;

 

 5、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强行换届处分;

 

6、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未经过审批而擅自举行者。

 

 

 

 

 二、社团在以下情况下,予以警告

 

1、社团活动出现轻微安全事故;

 

 2、社团拒绝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社联监督管理;

 

 3、社团招收非本校学生为会员;

 

 4、社团招新情况未如实上报学社联;

 

 5、已申报成立,但尚在审批阶段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;

 

 6、发展方向不正确,活动范围、内容与学生社团的宗旨、章程不符的社团;

 

 7、社团存在乱收费或活动经费未用于开展活动。

 

 

 

 

 三、社团在以下情况下,予以严重警告

 

 1、社团未经批准就举行出游、社会实践、考察等大型活动。

 

 2、社团参加对外活动时对学校形象产生不良影响。

 

 3、社团参与未经学社联和院团委批准的商业活动。

 

4、社团连续两次出现轻微安全事故,或出现一次重大安全事故。

 

 5、社团管理不力出现重大财务问题。

 

 6、受到警告仍不改过。

 

 7侵占,私分,挪用社团资金或所接受的捐赠捐赠

 

 

 

 

   五、社团在以下情况下,予以强行解散

 

1、社团活动严重违反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校纪校规;

 

2、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;

 

3、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,可以自行解散,并报社联备案。

 

4、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

如在评比过程中出现有争议或新的情况,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另行讨论决定。

本办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,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六月起实行。

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:赵筱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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